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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章程

南陵县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陵县企业联合会,英文名为Nanling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NLEA。

第二条 本会是南陵境内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陵县经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陵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中央商业广场6号楼2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南陵县企业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南陵县企业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1、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2、本会作为南陵县企业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市县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南陵县政府与企业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南陵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4、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5、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7、组织开展与区域型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指导与协调各行业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8、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引导会员参与社会有益的捐赠活动。

9、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企业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本会章程概括为:依法维护会员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企业家培训、咨询、交流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县行业领域或企业成长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条件:在南陵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南陵县行业性企业团体;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五)个人会员条件: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秘书处初审后,提请常务会讨论通过,由常务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4、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可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等行为,经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企联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企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常务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推荐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拟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11、拟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企业行业或企业规模县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吴祥(兼)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调整或增补执行与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和领导本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委员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为会员总数的1%左右。负责审议、监督本会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本会全年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本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秘书处及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察权;

4、向会长或常务会议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开,监事长因故不能召开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能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和监事的任职期限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专职办事机构秘书处。

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立办公室(综合部)、财务部。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办理会员大会和常务会决定的事项;

2、办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企业家日常活动的筹办工作;

4、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5、负责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经费、交通补助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5 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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